郝铁川(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)我在拙著《中华法系研究(增订本)》中对《左传》昭公六年所载“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”提出新解,即:在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之前,周人审理案件还保留了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时期的习惯,司法权由国人大会、贵族议事会和国王按照不同程序来行使。